查看原文
其他

个税改革民众受益多少?听专家详细解读

广东税务 2019-04-06




个人所得税法第7次修订尘埃落定。


  8月31日,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以157票赞成,2票反对,11票弃权,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。


  这是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出台以来第7次大修,被舆论称为是一次根本性变革。自此,中国个人所得税告别此前按月征收、按次征收的方式,明年将采取综合征收模式。


  作为和民众息息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一个根本性突破是:首次将劳务报酬、稿酬、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与工资、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纳税,实现了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重大转变。同时,加大了减税力度,基本减除费用标准(俗称“起征点”)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,虽然还是实行从3%到45%的7档超额累计税率,但扩大了3%、10%、20%三档低税率的级距。此外,在此前三险一金的专项扣除基础上,将子女教育、继续教育、大病医疗、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、赡养老人等六项支出设为专项附加扣除。


专项扣除引发广泛关注


  2018年6月19日,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,6月29日起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。根据中国人大网站的数据,截至7月28日,共收到意见131207条,参与人数67291人。


  综合中国人大网站信息,在这些意见中,起征点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,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,就包括进一步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,适当降低综合所得最高边际税率。


  对于此次草案一审稿中增加的五项专项附加扣除,亦引起了广泛讨论。对于哪些项目应纳入专项附加扣除,不同利益群体也是各执一词,有的建议对抚养孩子费用进行专项扣除,但也有人认为此举有单身税的嫌疑,而对于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、标准等,也收到了不少建议。


 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曾以研究会的名义提交了意见,包括基本费用减除标准、综合所得问题,最高边际税率问题,以及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、条件、程序,以及如何生效等。


  在刘剑文看来,一审稿中只是将四项所得综合在一起,其他的分类所得没有变化。然而,个人所得税是按照“纯所得”的方案进行增税,是对经过必要扣除之后的余额进行征税,如果仅仅只是将四项所得合在一起,其他方面没有扣除,就变成了“毛所得”征税。


  在开始征求意见不久,刘剑文受邀参加包括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、财政经济委员会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、预算工作委员会四委联合举办的专家座谈会,在会上,他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。


  在表决稿中刘剑文的意见得到了体现,允许劳务报酬、稿酬、特许权使用费等三类收入在扣除20%的费用后计算纳税,特别是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%计算,也就是说100元稿酬收入,按照56元计算纳税。据财政部测算,通过20%扣除,月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可降低50%以上。


  早在一年前,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、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刘克崮就召集了来自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、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等财税专家,成立了“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课题组”,历时一年,搜集了国内外的数据和经验,对个税改革进行了深入研究。


 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之时,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课题组也开始对草案进行研读,并征求了课题组之外多位财税专家的意见,于8月14日形成《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》,并将报告递送给全国人大法工委,同时一一寄送给中央领导和相关部委,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委员。


  “用的是快递,共寄了两百多份。”刘克崮告诉《中国新闻周刊》。


  在这份报告里,课题组建议保持草案提出的每月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不变,建立与基本消费品物价指数挂钩的自动调整机制,同时,慎重审议专项附加扣除,明确其与基本减除费用的关系。此外,对于个人纳税信息申报和税收法定等也提出了意见和建议。


  此次通过表决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中,并没有对一审稿中的5000元起征点进行调整,在8月31日的新闻发布会上,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表示,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是统筹考虑了城镇居民人均基本消费支出、每个就业者平均负担的人数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后综合确定的。


  根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数据测算,2017年中国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约为每月3900元,按照近三年城镇居民消费支出年均增长率推算,2018年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约为每月4200元。“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每月5000元,不仅覆盖了人均消费支出,而且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。”程丽华说。


  程丽华还透露,今后还将结合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,以及城镇居民基本消费支出水平的变化情况,对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进行动态调整。


  “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定在5000元,可以说基本满足了大家的期待,也还有提升的空间。”刘剑文表示,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并非这次改革的核心,如何通过优化税率标准,改革个税模式,更好地体现公平才是改革的重点所在。


突破性的综合征收改革


 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取得的突破性进展,就是实现了从分类征收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,而迈出这一步,中国用了22年时间。


  刘克崮曾担任过财政部财税体制改革司副司长,后来成为税政司首任司长,对个税改革的历程记忆犹新。


  1994年,中国将个人所得税、个人收入调节税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,建立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,税率按收入类别分别实行超额累进制和比例税率。“1995年就有人提出实行综合征收的建议,却一直没有推进。”刘克崮向《中国新闻周刊》回忆。


  据了解,“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”这一改革目标最早出现在“九五”计划中,此后,在“十五”“十一五”“十二五”规划(计划)中,尽管表述不同,但都明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是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。然而,在此后数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中,始终没有在综合征收上取得进展。


  2014年6月30日,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,审议并通过了《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》,要求到2020年前完成6大税种的改革任务,其中就包括个人所得税。随着2016年5月营改增全面扩围完成后,个税改革被提上了改革议程,而此次改革的主要方向就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。


  在刘剑文看来,按照此前的个税法案,拥有多项收入的人显然比单项收入的人享受更多优惠,而综合所得征税解决了“看收入不看纳税人”的状况,即收入多的人少交税,收入少的人多交税的问题,体现了对公平的重视。而改变部分劳动性所得的征收模式后,综合性征税的项目会按年汇总综合征税,有利于解决不同收入群体在征税过程中的横纵向不平衡问题。

  

配套措施需做好衔接工作


  此次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,为了让纳税人尽早享受减税红利,今年10月1日起,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元,并按新的税率表计算纳税。明年1月1日起,将劳务报酬、稿酬、特许权使用费等三项所得与工资薪金合并起来计算纳税,并实行专项附加扣除。


  尽管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、扣除方式等还未出台,但在具体操作上,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刘丽坚提出了三项配套措施。首先,纳税人只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申报就能享受扣除;其次,个人还可以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,每个月发放工资、代扣个税时,单位就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扣除。此外,即使当年没有扣除,还可以到第二年办理汇算清缴的时候申请退税。


  “国地税合并后,最大的好处是消除了体制障碍,实现数据和信息共享,下一步,还需要做好配套和衔接工作。”刘克崮认为,此次新增的6项专项附加扣除,和已有的政策还有重合之处,例如养老制度、医疗制度、失业制度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、贫困救济扶助制度、助学贷款制度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等,未来的配套政策还需要做好衔接工作。


  “此次个税改革解决了综合所得扣税问题,并将专项附加扣除写入法律草案中,同时还写入了反避税措施,总的说来达到了预期。”刘剑文表示。



来源:中国新闻周刊



长按二维码关注

    广东税务

   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

    文章有问题?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